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17年6月发布,2020年9月修订)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是由省财政拨付专项经费、由省社科联组织实施的省级应用性课题。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设立的目的是组织专家学者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宜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咨政服务。 为规范并加强课题管理工作,引导和推进课题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课题研究质量,更好地促进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的指导思想是: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推动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为目标,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着眼建设“六个强省”,打造社会科学咨政育人、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研究服务平台。
第三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分为战略课题、常规课题、调研课题和机动课题 4 类,其中战略课题根据省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或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决策需求设立;常规课题根据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市(地)党政决策需求设立;调研课题根据省情社情调研需要设立,围绕全省重点工作、重要领域、基层振兴发展和治理现代化、民生等方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机动课题根据省委、省政府临时性或计划外工作任务设立,课题实施时间具备一定机动性、灵活性。
第四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主要采取面向省内社科工作者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通过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等程序确定中标课题。此外,根据实际需要,有部分课题采取委托研究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五条 课题组织单位:省社科联作为课题组织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的组织领导,落实课题重大事项提交主席办公会决策制度,明确课题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任务;不断加强和改进课题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课题选题、立项申报、中期审核、经费管理、结题验收、成果应用等课题实施全过程管理工作,保障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各市(地)社科联作为省社科联委托的地方服务专项课题组织单位,除要按照省社科联要求组织协调好本市(地)相关课题的实施工作外,还应重点协助本市(地)党政机构做好课题选题、课题调研和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课题需求单位: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和市地党委、政府是课题的主要需求单位,应加强与省社科联的协调合作,积极围绕省委和省政府关注的、在决策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确定课题选题;需指定专人参与课题实施管理,为课题调研、查阅资料、研究论证等提供帮助和指导;要加强对课题的监督考核,做好课题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是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实施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将课题纳入省级科研项目管理范畴;要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为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要注重科研诚信建设,保障课题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每个课题研究周期结束后,应及时向省社科联报告课题管理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要认真履行课题研究承诺,科学规范地开展研究工作;要做好课题分工,明确研究目标,掌握研究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计划和调研方案;要积极主动与课题需求单位对接和沟通,提高课题研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避免“重申报、轻研究”的现象,确保课题研究的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 课题指导专家:要高度重视课题研究过程中的专家指导作用,建设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课题指导专家团队;要根据应用对策研究课题特点,有针对性地吸收和培养社科专家、行业专家和需求单位专家加入专家队伍;要把专家指导作用贯穿于课题研究全过程,完善专家选用和考核机制,切实发挥专家在课题研究中的“把脉”“问诊”“指点迷津”作用,确保课题研究质量。
第三章 课题选题
第十条 按照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分类,战略课题选题由省领导指定或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工作任务确定;常规课题主要采取面向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和各(市)地党委、政府等需求单位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课题选题,部分选题也可采取有关单位或专家推荐的方式确定;调研课题选题通过公开征集、和课题组自行申报等方式确定,择优立项;机动课题选题根据上级指示或临时性、计划外工作任务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选题原则:
1.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确定选题。
2.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黑龙江省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及年度重要工作部署确定选题。
3.围绕省委和省政府关注的、在决策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现实问题确定选题。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选题要求:
1.坚持正确导向,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鲜明的问题意识、重要的应用前景和较强的创新价值,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原则,着力推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2.注重选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切实开展应用对策研究,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3.避免与已立项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科技项目及其他省级项目课题重复。
4.题目文字表述要科学、严谨、规范、简洁,内涵和外延界定明确,一般不附加副标题。
5.应附简要说明,对选题意义、研究目标任务、研究对象范围等作出描述。
第十三条 常规课题选题的遴选和采用:
1.课题选题一经报送,即视为选题拟定人和推荐单位承诺同意对所拟选题进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2.省社科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征集选题进行综合研究和评议,遴选部分选题列入招标范围,报省领导批准后发布选题目录。
3.课题需求单位推荐选题被列入选题目录并招标成功,需指派专人担任课题指导专家,参与课题对接启动、研究组织和审核验收等实施环节。省社科联将定期向需求单位通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并及时报送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
第四章 招标申报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战略课题、常规课题、调研课题一般在每年年初,由省社科联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申报战略课题和常规课题需从选题目录中进行选择,不得随意更改题目。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的申报组织工作一般由地市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和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秘书处负责。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相结合来组建申报课题组。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度,课题组成员必须为实际参与课题研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位。课题申报人即为课题负责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情、省情,对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有较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熟悉所研究领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性问题和学术前沿性问题,有相关研究成果。
3.具备实施课题研究的精力和时间条件,确保课题完成时间和质量。担任过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含专项课题)负责人的,其所承担的课题需完成结题且 验收结论为“良好”及以上。
第十七条 课题申报人每人每年只限投标1项课题,且不得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申报;同一人作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 2 项课题的申报。
第十八条 课题招标申报工作主要依托课题管理网络平台进行,课题申报人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课题申报单位应及时、认真做好课题材料的审核工作。凡在投标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向其所在单位反馈情况,其获准的立项予以撤销,3 年内不得参与省社科联组织的各类立项评奖活动。
第十九条 课题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应注意遵守省社科联规定的时间要求,凡逾期未完成者按放弃申报处理。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省社科联组建包括社科专家、行业专家和需求单位专家等在内的评审专家组,通过网络评审、现场评审、会议评审等形式择优确定立项。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评审原则:
1.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课题研究应准确把握应用性课题的特点,既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体现学术性和前瞻性,能够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宏观指导,又具备较强的实践价值,体现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和解决方案。
2.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课题研究内容不能大而空,应当体现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既能反映题目的科学含义,与研究内容相符合,又能体现出课题研究与实践发展的紧密结合。通过研究,可以培育优秀的研究成果,推动当前工作取得实效。
3.研究能力与执行能力相结合。课题主持人应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对课题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同时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执行能力,能够统筹课题研究任务,组织落实课题实施计划,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完成。
4.研究内容与业务范围相结合。课题研究内容应当与课题负责人从事的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密切相关,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优秀的业务素质,能够带领课题组成员在相关工作领域实施课题研究工作,确保课题研究具有良好的现实基础和实施条件。
5.创新与特色相结合。课题研究内容要有创新性,能够体现较强的改革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强化课题研究的针对性,注重突出特色。从而确保立项质量,为提高课题研究 水平、培育优秀成果奠定基础。
6.客观、公平、公正。评审专家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助管理部门严把课题“立项关”,不能因为个人情感,影响课题评审的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研究团队和基础、研究背景和价值、研究框架和思路、研究条件和支持、研究计划和经费等;评审工作实行意识形态一票否决制度,凡课题申报内容存在意识形态问题,即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评审优先考虑条件:
1.申报课题组成员具有跨学科、跨单位、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相结合等特点。
2.申报人具备所从事专业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或省级“六个一批”人才的资格。
3.申报人担任过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验收结论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评审办法:
1.成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工作,做好分工,把握进度。
2.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成员不能评审其所在单位或近亲属所申报课题。
3.专家组对课题内容的科学性、实效性、可行性进行评价,并给出评审意见。
4.对多个课题组竞标同一课题的情况,要从全局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进行考量,除择优选拔课题组外,还要研究探讨多个课题组共同开展课题研究的可能性。
第二十五条 社科工作者或相关人员提出的决策咨询建议通过省社科联《社科成果要报》上报省委、省政府后,如获得省领导批示且该建议尚无项目课题支持,则该建议主题列为机动课题,免于评审,直接立项,以支持建议提出人进一步开展研究。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联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编号后,发布课题立项通告,并向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送达立项通知。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获准立项后,课题组应立即启动课题研究工作,要积极主动与需求单位对接,按要求开展调查研究等相关活动。课题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为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省社科联将视情况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组织包括需求单位专家在内的课题指导专家,对课题研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课题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计划。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在课题结题前至少3个月填写《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重要事项变 更审批表》,经课题需求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联审批备案:
1.因国家或省相关政策变化,导致课题研究方向、计划或内容需做出相应调整。
2.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变更课题组成员。
3.由于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结题或中止(终止)课题研究。
第三十条 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社科联将撤消课题立项,终止课题研究,追回已拨付经费,并酌情对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给予3年内不得参与省社科联立项评奖活动等处理: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未经批准,擅自对课题研究内容做出重大变更或无故中止(终止)课题研究。
3.拒绝与课题需求单位合作。
4.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5.对涉密课题,未经批准泄露课题名称、研究内容等机密信息。
6.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7.以课题名义发表、传播的论点观点存在意识形态问题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8.不服从省社科联有关课题管理实施工作安排,不按要求报送课题相关材料。
9.课题获准延期,但到期后仍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组应在课题研究中期向省社科联提交阶段性研究成果,要求为2500字左右的对策建议类报告,该报告为课题结题必要条件。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由省社科联拨付给课题承担单位,其中课题立项启动时拨付经费总额的50%。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的单项经费额度一般不低于1万元,具体经费额度由省社科联组织专家根据课题类型、经费预算、研究周期、研究计划、研究任务难易程度等确定,并报省社科联党组会议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省社科联会同课题承担单位,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有效加强课题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采取委托研究的方式实施的课题,委托单位需在课题公开招标前将课题经费划拨至省社科联账户,课题立项后由省社科联将课题经费拨付给承担单位。
第三十七条 课题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活动(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等。其中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支出总额一般不超过到账课题经费总额的30%;劳务费仅限于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支出总额一般不超过到账课题经费总额的80%。
第三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对课题研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同时确保课题经费的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经费管理制度和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将经费截留、挪用或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三十九条 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结题验收通过后,结余经费可用于课题后续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的直接支出。如课题结题验收通过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还给省社科联。
第四十条 对未能通过省社科联验收或因故终止(撤销)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课题经费退还给省社科联。
第八章 结题验收
第四十一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组应及时将研究成果报送至课题需求单位。经需求单位同意或采纳课题成果后,课题组可申请参加课题结题验收。
第四十二条 课题结题验收时,应按要求通过课题管理网络平台填报如下材料并提交课题承担单位、省社科联审核:
1.课题需求单位同意结题或采纳课题成果的证明材料。
2.《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结题验收书》。
3.课题最终研究成果(要求为决策咨询报告,不少于8000字)。
4.课题主要阶段性研究成果。
5.《社科成果要报》稿件(以对策建议为主,来自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可提交多篇稿件,每篇最多不超过2800字)。
6.其他结题佐证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申请结题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2.未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工作。
3.必要的佐证材料不完整或数据虚假。
4.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实用价值。
5.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嫌疑。
6.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或有不良政治倾向。
第四十四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验收办法:
1.省社科联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等级。
2.课题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被采纳应用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字样。未注明者,不能作为结题佐证材料。
3.课题研究成果(含最终成果、阶段性成果)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中的“总文字复制比”如为15%以上,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如有特殊情况,需出具书面说明并经评审专家认定。
4.凡验收结论为良好及以上课题,其研究成果原则上应被省委、省政府或省直部门(含需求单位)决策采纳(以领导批示或已将成果观点、对策建议写入相关文件为准)。
5.经批准延期结题的课题,其验收结论原则上最高为良好。
6.验收结论不合格的课题成果,限期3个月内进行补充研究并再次申请结题验收。
第四十五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结题办理:
1.对验收结论为优秀、良好或合格的课题,将由省社科联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
2.对验收结论为优秀或良好的课题成果,由省社科联在结题后1个月内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剩余课题研究经费。
3.经批准延期结题的课题,其负责人在结题前不得申报省社科联各类项目、课题。
4.不能按期提交结题材料且未获延期批准的课题,或再次验收结论仍为不合格的课题,将予以撤销处理,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与省社科联各类立项评奖活动。
第九章 成果应用
第四十六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成果在公开发表或出版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字样和课题编号。
第四十七条 省社科联对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成果拥有如下处理权利:
1.对课题成果以公函、《社科成果要报》等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局单位。
2.对课题成果给予结集出版,并在保留作者的署名权前提下根据专家意见和出版社要求进行修改。
3.对课题成果在媒体、网络及微信平台上进行宣传推介。
4.对在课题研究中切实起到指导作用的课题专家,在课题成果报送、宣传时给予署名或标注。
第四十八条省社科联鼓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采取积极措施和手段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用,充分发挥课题成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如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包含课题研究成果的决策咨询建议,必须同时报送省社科联。
第十章 相关奖励
第四十九条 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在研究期间及结题验收通过后2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省社科联认定后给予通报表彰,并酌情给予追加一定额度的课题经费等奖励:
1.课题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决策采纳(以领导批示或已将成果观点、对策建议写入省直部门以上相关文件为准,不含委托课题),并体现出重大应用价值。
2.课题研究成果通过《社科成果要报》报送后,获得省级领导批示。
3.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后取得重大效益或产生重要社会影响(需附证明材料)。
4.课题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或国家级奖励。
第五十条 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在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各类评奖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