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青岛市农科院果茶研究所果木培育基地的3棵苹果树果实被偷。据研究人员介绍,计算苹果背后的科研成果投入市场后的效益,光是青岛地区推广,就能达到上亿元。这起损失“上亿元”的“苹果盗窃案”立刻引发广泛关注。
而十多年前,北京也发生过科研葡萄被偷案,北京市农科院按照研究人员的劳动投入、田间投入、造成本年度研究试验整体无结果等内容,估算出直接损失2万余元。后来北京市物价局评估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最后,葡萄的价值回落到376元,3名民工被无罪释放。
科研苹果被偷真的损失可达上亿?天价葡萄又为何会回落到市场价?农业科研成果的价值到底应该怎么算?科技日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多位专家。
科研数据丢失比果子丢失更可惜
青岛市农科院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丢失试验品种为“唐木甜”,研究内容为“无袋苹果栽培技术”,即通过适宜品种选育、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技术措施,改变苹果生产的套袋模式,减少果袋和人工投入。
“研究的是一种栽培模式,一种管理技术方法,仅仅靠偷苹果是没有办法获得的,除非能获得这种技术的流程规则,或者生物性状的搭配数据等等,这才是有用的。”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陈诗波认为,“目前来看,是对试验数据连续性造成了破坏。”
当年葡萄被偷,导致实验数据断裂,在北京市农科院自己估算经济损失时,便将试验果的部分被盗造成本年度研究试验整体无结果这一内容考虑进去,算出直接经济损失达两万多元。
今天,对于青岛农科院而言,更令人觉得可惜的也并不是这堆苹果本身,而是科研数据的丢失。
该院果研所的负责人称“把这个品种偷绝了,我们的科研数据都没有了,我们要采科研数据,采果的话都是从树的各个部位”。
青岛市农科院的官方声明中表示“实际直接损失为三棵果树的全部产量约150公斤和2014年的部分试验数据。2015年,我院将继续该项目的试验工作,补充完善试验数据”。
处于研发阶段的成果如何认定价值?
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或被认定为新品种的农业科研成果,有相应的专利法或者新品种保护法进行保护。但是对于还处于研发阶段的科研成果,如何去计算和认定它的价值呢?
对于农业科研成果的价值评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副所长魏钦平介绍说大致要看几个方面:第一,是否是新品种?第二,是否通过审定?第三,市场对这种新品种是否认可?
“一般情况下,现在还不能说这个科研苹果的价值,因为科研课题有成功也有失败。现在谈价值没有意义。”魏钦平解释道,“果子还结在树上,还没有通过验收,所以没有办法用可能的市场价值来计算损失。即使通过验收,还有个成果转化落地的问题,新品种新技术能否大规模推广?能否推向市场?光自己说好,市场认不认可还不知道。”
魏钦平补充说:“当然,也有可能这个苹果非常好,将来大规模推向市场,价值非常高,但是现在说价值未免有点为时过早。”
“目前这个成果还没有推广出去,就被盗了,在评价指标上没有办法依据什么标准来鉴定它。而且它现在还处于研发阶段,更不好去评价,只能是从科研投入的角度,考虑产值效益,给出一个大致的评估值。”陈诗波说。
而当年的科研葡萄被偷,损失认定从上万元回落到几百元,意味着还处于研发阶段的成果就只能当做一般商品来进行价值认定了吗?
北京中旭律师事务所盘岳龙律师告诉科技日报记者:“这是因为老百姓的认知和科研人员的认知存在偏差。科研人员更多是从专有技术的角度来定价,老百姓却认为不管你的技术怎样,成果最后还是流到百姓生活中的商品,应该从商品角度来定价。这其实是两种不同的定价标准,没有办法说谁更正确。”
而这也许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对薄弱的一个缩影。
“还没有取得专利,但已经形成一种技术,在我国也是可以受到保护的,不能简单认定是普通的商品。科研单位对产品,对技术的保护目前还比较薄弱,都需要加强。即使没有取得专利权,但只要成为研究课题,就应该要受到保护。比如研究神六、神七,在研究过程中的各项内容就是受到保护的。”盘岳龙说。
假定推广的推算方式不够科学
对于科研成果的价值判定,往往会谈到推广之后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此次青岛农科院亦是如此。然而,这种推算方式却受到了质疑。
“类似这种新的科研成果评价,过去常常是假定该成果在全省范围或全国范围内推广,演算出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数额,但这也是有问题的。”陈诗波说。
农业生产上的新品种很多,由于气候等自然条件差异,任何一个品种都不可能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全部推广开来。即使能够大规模推广,也要考虑品种平衡的问题,同一地区如果种植单一品种的作物,一旦发生病虫害,将会遭受巨大损失。所以,“假定一个并不存在的推广,这种推算方式起码是不科学的”。
盘岳龙说:“法律讲究的是证据。科研单位认为被盗物品价值上亿,那就要去举证这个价值。而偷盗者也要证明自己是否是主观故意行为,是否了解偷盗物品的价值。从常识角度来讲,非常重要的东西,安控措施应该做得很好。而科研种植基地与普通农户的果园没有很好地区分开来,等到被偷了,再说这个东西非常值钱。这是科研单位自身的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其他人出现辨别失误。”
“按照中国的法律,只能认定已经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是可能造成的损失。预计推广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来估算损失,这种推算方式在法律上是不被支持的。”盘岳龙说。
缺少专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无论是当年估算出上万元的葡萄,还是今天间接损失达上亿的苹果,对于农业科研成果的价值认定,科研单位自己的估算也许不能让公众信服。
“到底是普通商品,还是科研产品?是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偷出去后能否通过产品去还原技术?这些问题普通人都无从判断,必须由专业人士评定。”盘岳龙说,“我国目前对这些问题还不太重视。没有特别具体的一个机构来进行权威的第三方评价。目前通行的方法是,涉及到专利,由专利机构来认定。涉及到法律问题,就由公检法按照各自职责来进行协同认定。如果科研单位的证据不到位,就要由法院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来进行判定。”
陈诗波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不同的农业科研成果,不同的技术,不同的外形和内涵都不一样,评价的依据都不一样。从全国来看,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国内对科研成果的评价首先主要是专家鉴定的方式,通过评审委员会或专家组鉴定,认定某一科研成果在国际国内所处水平。其次,通过鉴定后,可以申报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评奖是一个主要的评价依据。另外,某一品种经过大规模的试验示范、推广之后,在某些区域的产量较之过去确实提高很多,得到市场的认可,这也是评价的依据之一。
然而,“目前,国内科技中介和评估机构发展不健全,没有权威的评估机构。有一些专业的委员会来做这些工作,只是专业性、权威性还需加强,力度不够,作用也没有特别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