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者:张深远发布时间:2021-06-02浏览次数:122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发挥我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势,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我省建设和运行良好、研发能力较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统称“四类科技创新基地”)。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
  (一)四类科技创新基地需已通过认定或备案一年以上。
  (二)对四类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其中重点考核省内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分值需占总分值的50%及以上。
  (三)依据各科技创新基地所填报的年度运行报告,按照对应类别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排序,根据得分情况择优给予分档奖励。  
  (四)对已获得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基地,二年内不重复支持。对同一依托单位同一研究领域的不同类别的科技创新基地,每年仅支持一类。同一年度,同一科技创新基地,不重复享受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和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后补助支持。
  三、工作流程
  (一)省科技厅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发布省科技创新基地年度报告填报通知。
  (二)省科技创新基地的依托单位在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填报年度运行报告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三)省科技厅对各类基地年度运行报告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系统自动打分,根据绩效得分结果及排序,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名单。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规模综合平衡,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呈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批复后,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下达支持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监督与管理
  (一)奖励资金纳入基地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投入、运行和能力建设、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管理费。
  (二)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同时核实年度运行报告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依托单位应如实填写年度运行报告,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的,除收回奖励资金外,还将取消其科技创新基地资格。情节严重的,基地负责人或团队记入省科技诚信档案“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黑科规发〔2018〕7号)自行废止。